◎河南商丘加大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近期记者从商丘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了解到,为统筹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工作,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供应,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该局制定了《商丘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其中关于地热开发政策整理如下:
地热资源作为可以再生的环保型资源,具有较大的开发利用价值,加大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力度,加强在通许隆起地带地热资源的勘查,重点发展古生界岩溶裂隙热储地热规模化利用项目,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完善地热开发与保护。本次规划期内地热资源勘查需加强区域覆盖,重点发展高精度地热资源勘查,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依据。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以供热为主体,以“取热不耗水、采灌平衡”、“同层回灌”为原则,实现梯级利用,确保资源集约节约可持续高效利用。
禁止只采不灌的地热井开采,禁止破坏地热流体生态压力地热井。市域内现利用的只采不灌的地热井,无取水证或取水证到期未延续的进行封停关闭,封井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取水证期限内的在取水证期限内进行升级、整改,补建回灌井,增加回灌量,能够满足采灌平衡要求的方可进行开采。
建立地热资源动态监测,建立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及地面沉降监测网络,所有开采井、回灌井逐步完善开采量、回灌量、地热流体压力、温度、化学成分监测设施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监督。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可以调整能源结构,减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对于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发展产业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等具有重大意义,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显著。
来源:地热加
◎云南:因地制宜推动既有公建采用地热能等技术
为了科学合理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量增长,推动城乡建设领域顺利实现碳达峰,日前,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云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实施要求。

据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突出云南气候特点,分类推进建筑节能降碳。立足云南山地、河谷、高原气候以及5个气候区兼具的复杂地域特征,深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因地制宜推广适用的建筑节能低碳技术,提高建筑平均节能率,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
方案提出,全面提高绿色低碳建筑水平,深化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力争达到30%以上,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以上,新建超高层建筑绿色建筑水平应达到三星级标准,鼓励其他建筑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降低建筑能耗和碳排放。2030年前,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83%节能要求,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结合云南地域气候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各类型建筑技术发展应用体系。加强温和地区建筑节能减碳技术研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强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加强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试,提升设备能效,到2030年实现公共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0%。
持续优化城市建筑用能结构。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系统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推进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到2025年,列入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县(市、区)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其他地区按照试点地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厂房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因地制宜推进空气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建筑应用,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等向电气化发展,到2025年建筑用电占建筑能耗比例超过55%,2030年超过65%。
来源:地热加
◎地热能源怎么开发?河北发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
近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服务周到、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优化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
《通知》将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精简,规定了地热能类型和开采方式,通过分级备案管理及后期监管等措施明确了地热能资源开发的流程和各级备案主管部门。

结合国家八部委《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和河北省《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有关要求,将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地热能类型和开采方式,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分为:
(一)非取水类: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取水”项目、浅层地源热泵项目。
(二)取水类:中深层地热能“取热不耗水、全部同层回灌”项目、浅层水源热泵项目(取用25℃以上地热水的,参照中深层管理)、“直接利用、达标排放”地热项目。
供暖面积1万平米或地热发电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1万平米(1000千瓦)以下的,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农村居民(单户)分散式地源热泵项目不纳入备案登记管理范围。
(一)登记类项目在当地发改(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见附件1),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登记,按月汇总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备登记情况。
(二)备案类项目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要求填报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并通过平台自行查询、打印备案信息。
备案(登记)项目,在备案(登记)完成后开工建设前应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非取水类项目:浅层地源热泵项目和中深层取热不取水项目,应对浅层或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查,确定地源热泵、中深层换热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应用供暖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时,应进行现场岩土热响应试验,编制场地地热能资源勘察报告(见附件2)。建筑面积50000㎡及以上大规模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进行10年以上地源侧热平衡计算。
(二)取水类项目应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涉及地热采矿权项目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办理安评、土地、环评等项目前期手续。
(一)明确建设主体。项目备案企业即为建设主体。中深层地热取水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取得采矿权出让合同,原则上为营利企业法人。
(二)组织联合验收。企业备案(登记)后,应尽快办理取水证、采矿证、环评、供热等手续,按期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报备或者当地发改(能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纳入统计监管体系。
(三)落实监管责任。项目投产运行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定期审查项目证件及运行情况,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运行。
(四)强化信息管理。市县发改(能源)部门要对投运项目的有关证件信息及时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3),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两次统计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组织本地企业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进行项目信息填报,并督促企业及时更新项目状态。
原《关于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2〕710号)文件废止。现行地热备案管理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河北省发展改革委